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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性暴力/科技進步衍生新型性暴力!網路跟騷、散布私照成大宗

2021-05-20 18:04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隨著現代科技快速進步,性別暴力不再侷限於言語和身體的侵害,透過濫用個資、散布他人私密內容,或者是網路上的跟蹤騷擾,都可能對受害者形成重大傷害,法律規範該如何與時俱進以約束這些行為,就顯得格外重要。雖然行政院在今年參考國外,羅列了10大網路性暴力類型,但民間團體仍認為政府提出的定義過於粗糙、缺乏彈性,不利於保護受害者。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隨著現代科技快速進步,性別暴力不再侷限於言語和身體的侵害,透過濫用個資、散布他人私密內容,或者是網路上的跟蹤騷擾,都可能對受害者形成重大傷害,法律規範該如何與時俱進以約束這些行為,就顯得格外重要。雖然行政院在今年參考國外,羅列了10大網路性暴力類型,但民間團體仍認為政府提出的定義過於粗糙、缺乏彈性,不利於保護受害者。

行政院指出,由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在網路及其它數位環境之性別暴力,已然對於隱私權與人身安全造成實質傷害。所謂的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定義是「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

而具體定義這些暴力行為的內容,其中包括了10大類,分別是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的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偽造或冒用身分等。

這些行為在個案中也可能以複數同時出現,實際上要清楚分類相當困難,許多暴力遊走於模糊地帶。專注於因「數位科技」衍生的性別歧視及性別暴力問題的數位女力聯盟認為,政院版本缺乏彈性,不但未考量新生的數位科技與網路社群生態,也沒有相關行為進行分類,無法有效達到數位性別暴力的防範。

數位女力聯盟自身提出的版本,則將數位性別暴力分成了5大類,包括了基於性別的隱私權侵害、基於性別的仇恨言論與行為、數位性騷擾與虛擬性侵、基於圖像影音的濫用等。未來當新的科技出現,過去未曾被討論過的數位/網路性暴力也可能隨之而生,以下將簡略說明較常見的數位性暴力行為。

|網路跟蹤|

在網路社交工具與定位科技的普及下,透過網路分享的個人資訊越來越多,有心人士也就越來越容易藉此窺探,進行跟蹤騷擾。網路跟蹤的定義,除了跟蹤或監視他人活動(透過GPS定位或電腦、網路使用紀錄),也包括傳送攻擊或恐嚇性電子郵件、訊息;對於他人網路留言,發表攻擊性言論等。

騷擾者除了可能透過如IG、臉書、推特的訊息跟蹤,新型定位科技如蘋果最新公布用來尋找失物的AirTag,或是其他手機定位功能,也被認為可能遭濫用監視受害者。

(截取自pixababy.com)

|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之個人私密資料|

這邊的定義是「惡意或未經同意而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文字、聲音、圖話、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而這裡討論的行為可能與「性勒索」(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為手段,勒索、恐嚇或脅迫他人)同時發生。不少名人,如女星熊熊、演員卞慶華等,都曾被散布不雅照片或影片,相關內容在網路上快速流傳,也對個人形象及心理帶來極大傷害。

而去年台灣職籃P.LEAGUE+聯盟多位球星也爆出遭偷拍不雅片勒索,嫌犯甚至架設網站私下販賣各種偷拍影片牟利,也顯示網路性暴力影響層面甚廣,不只女性受害。

(截取自pixababy.com)

|網路性騷擾|

此處性騷擾的定義,是指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除了透過留言或私訊等方式騷擾外,最近連蘋果手機讓傳輸照片更為便利的工具「AirDrop」,都被有心人士用來散布猥褻照片。

許多女性網紅、政治人物、演藝人員都曾分享自己遭到匿名騷擾的經驗,其中有人甚至收到強暴與死亡威脅。深受其害的高雄市議員黃捷曾表示,這類網路性霸凌言論常出現在你我周遭,雖然不會對被害人造成物理性的傷害,但網路的公開性與傳播性,即便言論被刪除,對被害者的公開羞辱,卻不可能完全移除。

(截取自pixababy.com)

除了上面這些較普遍的數位/網路性暴力外,也有人提出許多新形態的性暴力仍未獲得應有的重視;例如近年來興起的「深假(Deep Fakes)」技術,不但被運用在產製假新聞之外,還有人未經同意將女性名人的臉合成到色情影片上,這種過去未被想像過的現象,對「被偷走臉的人」在心理跟名譽上都可能造成極大傷害,政府卻不能即時靠法規有效約束遏阻,也突顯了相關政策需不斷檢討與時俱進的問題。

【原文出處】:數位性暴力/科技進步衍生新型性暴力!網路跟騷、散布私照成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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