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曾有不肖業者違法使用「工業用氮氣」填充寶寶米餅,食藥署加強管理,今預告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草案,增列食品添加物「氮氣」之使用範圍、限量及規格標準,預計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廖家鼎表示,違規者可處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
食藥署說明,氮氣為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歐盟、美國、日本、紐澳等國際間准許使用於食品加工之成分,允許作為包裝用氣體、推進用氣體及起泡劑等食品添加物用途。
為能明確規範食品用氮氣並與國際規範接軌,食藥署參考國際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WHO)聯合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JECFA)所訂氮氣規格標準,也參考Codex、美國、歐盟等針對食品用氮氣所定用途、使用範圍及限量,將食品用氮氣移列至「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七類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限作為包裝用氣體、推進用氣體及起泡劑使用。
食藥署指出,未來如果氮氣正式移列為食品添加物,製造、輸入食品添加物氮氣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登錄、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三級品管等規範,販賣者亦應辦理登錄,保留追溯追蹤等資訊,食品添加物氮氣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依食安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標示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之責任,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如發現有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裁處,以維護民眾飲食安全。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原文出處】:食藥署將修法嚴管「食品充填氮氣」 不符規定最高罰3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