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7)日通過修正「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增訂曾實際執行商業訴訟律師業務、講授商事法類課程或從事商事法類研究並具一定資歷者得應考的規定。
考試院指出,「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於2018年7月2日訂定施行後,曾於2020年5月11日修正施行至今。
考試院指出,為配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0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法官法第5條第3項及律師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修正相關院級名稱及其應考資格規定,因此將本考試應考資格表、應試科目表有關院級名稱「智慧財產法院之法官」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法官」。
考試院說明,另外相關應考資格規定,則增訂曾實際執行商業訴訟律師業務、講授商事法類課程或從事商事法類研究並具一定資歷者得應考的規定。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