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中心/林庭蕷報導
藝人林依晨出道20多年幾乎沒爆出負面新聞,擁有「0負評女神」的美譽,不過,近期卻和代言廠商槓上,僅代言7天就火速解約。林依晨前年代言女裝「AVILAS服飾」,但詮勢廣告公司卻無視經紀公司「周子娛樂」要求,擅自PO出對方不同意曝光的照片,還將前代言人莎莎的照片合成放在同個廣告中,大踩「禁搭便車」紅線,周子娛樂決定提告求償單日拍攝酬勞、懲罰性違約金,台北地方法院判詮勢廣告應賠償141萬餘元,可上訴。
林依晨所屬經紀公司「周子娛樂」2020年12月與詮勢廣告簽下1年的代言人合約,簽約完成後隔天林依晨就配合拍攝一整天,不過,周子娛樂卻發現,詮勢廣告在該服飾品牌的網頁,擅自PO出已明確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不僅如此,還將林依晨的照片加註文字後,發到臉書粉絲團等。
周子娛樂表示,明確指出「不要使用」的照片一定是公司有所考量,而詮勢廣告還違反合約明訂「林依晨是唯一代言人」的規定,不能將林依晨的照片與其他藝人的照片放在同一廣告或是合成,詮勢廣告卻擅自合成前代言人莎莎的照片並放在同個廣告中,大踩「禁搭便車」的紅線,經紀公司火大提前解約,林依晨已完成首次拍攝,但對方至今未給付111萬元的報酬,另外請求5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共計611萬元。
不過,詮勢廣告反駁,林依晨代言照片在官網上是以「專屬頁面」呈現,並強調公司沒有使用「未經同意」的照片,也沒有將林依晨的照片與其他藝人的照片合成在同個廣告中,並說林依晨僅花一天拍攝8套服裝,以給付總價金、原定拍攝4天而言,公司應給付88萬餘元,此金額沒有超出廣告公司預付的訂金142萬元,自認沒造成林依晨負面形象,主張不必賠償違約金。
對此,法院指出,廣告公司確實誤用1張已被經紀公司明確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不論是「禁搭便車」規定或是代言照片曝光須先取得經紀公司同意,皆是雙方白紙黑字的約定,廣告公司藉由林依晨的照片與個人知名度提升品牌效果,也確實出現違約行為,應負擔違約金。最終,法官酌減違約金為30萬元,連同林依晨拍片酬勞含稅111萬8250元,判廣告公司應賠償共141萬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