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蜂蜜含量達60%以上者,有添加糖應標示如「加糖蜂蜜」,未達60%應標示「蜂蜜(蜜)口味」或「蜂蜜(蜜)風味」,若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字樣,明年7月起正式實施,涉及標示不實最重可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
衛福部為強化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之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今(11)日公告「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將於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產製日期為準),以透明消費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食藥署說明,該公告規定,是依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所含蜂蜜含量,規範產品品名標示,以及蜂蜜原料原產地標示。
一、蜂蜜含量達60%以上者,有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加糖蜂蜜」;添加糖(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而未添加糖(糖漿)者,品名應標示如「調製蜂蜜」或「含〇〇蜂蜜」。
二、蜂蜜含量未達60%,且品名含「蜂蜜(蜜)」字樣者,則品名應完整標示如「蜂蜜(蜜)口味」或「蜂蜜(蜜)風味」。
三、前述產品均應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
四、包裝蜂蜜產品,倘標示「蜂蜜(蜜)」、「100%蜂蜜(蜜)」、「純蜂蜜(蜜)」,應為僅含蜂蜜成分之產品。未添加蜂蜜之包裝糖漿產品,品名不得標示「蜂蜜(蜜)」字樣。食藥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市售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如有標示不完整之情節,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倘涉及標示不實,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