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組/記者許家峻、游文章
跟版權一樣錯綜複雜的,還有中介團體。2000年開始,數位串流嚴重衝擊音樂產業,導致營收大幅銳減,因此將獲利方式轉向版權費用。唱片公司、詞曲經紀公司、集管團體、音樂創作人,都有權利向使用者收取音樂版權費。資深唱片企劃兼音樂創作人呂立勝就直言,「各種協會都出來,那時候的協會多到,大家真的也搞不清楚誰才是公正單位,每個協會都在跟載體、平台收錢。」
天后張惠妹、蘇打綠的青峰,也都曾因為歌曲的版權問題,導致無法在演唱會上唱自己的歌。關鍵原因就在於,當版權被拆解成五花八門,授權費用亦遭層層堆疊,種種門檻,譜出音樂的哀歌。即使國內有訂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但音樂版權如何計價,報酬如何分配?資訊透明度都成為羅生門,即便智慧財產局在2022年已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也要求集管團體必須要做一些透明度,但成效如何還有待觀察。
但,反觀根據英國娛樂產業研究機構(MIDiA Research )的統計,全球串流音樂使用人口已經增加到5.24 億人,美國人平均每天花4.5小時聽音樂,台灣則是2.2小時。然而,如何落實使用者付費?付出的費用又是否真的進到音樂創作人的口袋呢?為了解決時代難題,各國政府對於著作權集管組織,有愈來愈多的管制,包括:英國、德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日本、新加坡等國家,皆要求集管組織的資訊必須透明,每年得向公眾揭露財務流向。英國更在2016年立法管制;從原本任由市場機制發展,走向集管團體的自律、透明與課責。
【原文出處】:異言堂/音樂授權門檻高 創作與使用如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