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中心/陳瑞婷報導
藝人黃子佼繼去年「#Me Too」爭議後,近日再因持有未成年私密影像,受社會大眾嚴厲譴責,然而,涉嫌購買未成年性影像的黃子佼,卻獲緩起訴處分,引發各界議論。對此,律師賴瑩真日前在YouTube上解釋原因,最後還提出質疑,「身為高級會員的黃子佼,真的不了解這些影片怎麼來的?」,許多網友聽完案件內幕後,也直喊:「細思極恐。」,認為台灣法律真的太輕了。
關於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一案,北檢予以緩起訴處分,雖然檢方已在10日依職權向高檢署提出再議,但這件事情還是引發社會大眾熱議,民眾對處分結果感到十分不解,對此瑩真律師日前指出,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的行為,觸犯的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而該法條去年才剛修法,原本的處罰是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現已提高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瑩真律師提到,只要是最輕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的」犯罪,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檢察官是有權力審酌給予緩起訴處分的,「這就是為什麼黃子佼可以獲得緩起訴的原因」,她表示,黃子佼除了擁有7部兒少性影像外,還從非法網站購買了多部成人性影像,但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偷拍成年人性影像的行為,「依目前的《刑法》規定,是根本沒有任何法條可以處罰的。」。《民視新聞網》提醒您,有關散布猥褻物品罪:
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