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雪花肉現形! 食藥署新規「注脂肉」7/1起要標示 違者最重罰400萬元

民視新聞網 2022-03-17 11:28
假雪花肉現形! 食藥署新規「注脂肉」7/1起要標示 違者最重罰400萬元

火鍋店、牛排店常可見「雪花牛」,肉質鮮嫩不油膩,口感鮮甜且香氣十足,不過部分肉品可能是「注脂肉」。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若肉品為「注脂肉」7月1日起就要標示,否則最高可罰400萬元。

火鍋店、牛排店常可見「雪花牛」,肉質鮮嫩不油膩,口感鮮甜且香氣十足,不過部分肉品可能是「注脂肉」。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若肉品為「注脂肉」7月1日起就要標示,否則最高可罰400萬元。

新規定所稱的「注脂肉」食品,指的是以畜肉為原料,經油脂或以油脂混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注入、調理過程製造的產品。食藥署指出,包裝重組肉、「注脂肉」食品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食藥署表示,具稅籍登記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重組肉、注脂肉食品,應於販售的場所,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前項標示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標示牌(板)或其他相類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至於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重組肉、「注脂肉」食品,應於供應的飲食場所,以中文顯著標示該食品為「重組」、「注脂」或等同字義說明,並加註「熟食供應」或等同字義之醒語。

食藥署指出,包裝、散裝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售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應依「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第2項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 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緩;包裝產品依第52 條限期回收改正。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原文出處】:假雪花肉現形! 食藥署新規「注脂肉」7/1起要標示 違者最重罰400萬元

我要留言留言

提示圖
本文含有敏感或兒少不宜內容
請確定您已年滿18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