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時,黃慧夫醫師為一名車禍受傷患者做「筋膜切開術」,而患者卻術後第5天自行轉院,後來又因右腿膝關節脫臼致壓迫膕動脈,被迫截肢。因此患者家屬對黃慧夫醫師提告,檢察官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起訴,一審法院認定黃慧夫無醫療疏失判決無罪,但二審法院則推認脫臼於轉院前發生,並以黃慧夫醫師僅於術後隔天到病房巡視,並未確實術後照顧與紀錄,而判了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直到2018年末再度翻案,被提出了臺大醫院、三軍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共三份醫學鑑定,才終於在2019年被判無罪。而這花了11年的醫療糾紛不但費時、費力,又耗費許多的金錢,那到底可以怎麼避免醫療糾紛的產生呢?法律又可以提供什麼協助呢?如果想了解更多關於醫療糾紛的問題,那就不能錯過今天的節目—律由經!